鄧業軍律師,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安徽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合肥市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合肥市民營經濟法律服務團、涉外法律服務團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詢專家。
主要經歷:
2002-2005年,在安徽大學法學院就讀本科,3年獲準提前畢業,并以440分的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同年考取安徽大學民商法學研究生,
2008年碩士畢業,獲評安徽省品學兼優畢業生。隨后,就職于安徽某省屬大型國有企業,歷任行政法務專員、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運營人力部總監,子公司總經理,熟悉公司管理和項目投融資實務。
2015年進入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申請執業,歷任專職律師、合伙人、高級合伙人。
2024年5月進入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執業。
主要執業領域和工作業績:商事和公司事務、訴訟與仲裁、房地產和建設工程、金融、保險等。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對國際貿易、房地產、建設工程、各類合同及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有關的商事糾紛有深入的研究、豐富的經驗和獨到的見解。 先后擔任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聆達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國貿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金隅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金隅置業安徽有限公司、金隅京華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氣輪機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國耀量子雷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國元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安徽安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安徽安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服裝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觀瀾置業有限公司、合肥聯佳寶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新德國際印務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科昂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嘉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夢克斯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常年法律顧問,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
代理過近百起訴訟案件,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了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訴訟效果。鄧業軍律師曾經代理的部分重大復雜案例如下:
1.在安徽省高院作為被告代理人,代理一起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代理觀點被人民法院采納,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二審在最高人民法院繼續代理,獲得全案勝訴,為被告保住了價值6億多元的股權。
2.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一起保證合同糾紛一審訴訟,代理觀點被全部采納,原告超過7億元本息訴請全部獲得支持,所訴保證人全部被判承擔保證、抵押擔保責任。
3.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某縣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二審通過大量舉證,最終法院組織調解結案,相較于一審判決,為某縣住建局減少應付工程價款超過5000萬元。
4.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某央企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為原告成功追回工程價款5500萬元,并全額得到清償。
5.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獲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并且再審撤銷了一二審判決,直接改判支持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為當事人挽回損失1000多萬元。
6.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某自然人就股權轉讓糾紛提起再審申請,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并改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了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為當事人保住了對賭的35%股權。
7.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代理進出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獲得山東省高院提審,改判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8.代理原告某進出口公司起訴上海某保險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在保險公估公司公估報告認為被告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原告通過大量舉證和論證,一審訴請獲得武漢海事法院全部支持,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為原告全額追回損失。
9.代理某上市公司一起投資約6億元的合作開發合同糾紛。因項目前景較好,該上市公司合作方企圖違約,在股權轉讓完成前,惡意對外轉讓下屬項目公司100%股權。為此,代理該上市公司提起股權轉讓合同確認無效訴訟,同時就合作協議提起繼續履行之訴,最終迫使合作相對方轉回股權,繼續履行合作協議,成功保住了合作項目。
10.代理某上市公司起訴某縣扶貧辦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成功為原告拿回工程價款約1.4億元。
主要社會榮譽: 2017年當選為中共合肥市律協第三次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并被合肥市司法局黨委評為“優秀共產黨員”。 2021年在紀念建黨100周年評選表彰活動中,被中共合肥市司法局委員會評選為“優秀黨員”。 2023年在紀念建黨102周年評選表彰活動中,被中共合肥市司法局委員會評選為“優秀黨務工作者”。 已發表主要著作:
1.論文《股東優先購買權侵害救濟》,載《民商法實務精要6》,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論文《股東優先購買權侵權救濟的立法重構》,載《律師公司法業務前沿問題與案例評析》,北京大學出版社。
3.論文《民事訴訟中預備合并之訴的提出和審理》,載《民商法實務技能手冊》,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4.《公司擔保相對人是否應審查公司決議》,2019年7月29日發表于高杉LEGAL公眾號。 5.《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屬能否排除執行》,2021年6月9日發表于高杉LEGAL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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